栏目导航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2023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查处王某 (万宁兴隆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6日,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打假稽查员对万宁兴隆某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副食店货架上销售“53%vol汾酒(巴拿马)”、“53%vol蓝瓷汾酒”等5种汾酒。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违法经营额为16520元。王某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2023年6月20日,我局依法责令王某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6520元。
案例2:查处潘某(万宁兴隆某超市)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6日,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打假稽查员对万宁兴隆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货架上销售“53%vol汾酒(巴拿马)”、“42%vol汾酒”等2种汾酒。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违法经营额为1464元。潘某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2023年6月20日,我局依法责令潘某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3:查处李某(万宁兴隆某超市)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6日,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打假稽查员对万宁兴隆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货架上销售“53%vol汾酒(巴拿马)”、“53%vol蓝瓷汾酒”等3种汾酒。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违法经营额为1902元。李某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2023年6月20日,我局依法责令李某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4:查处万宁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16日,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对万宁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货架上销售“南孚”5号、7号等2种电池。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违法经营额为1100元。该公司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2023年6月14日,我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