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假冒案件公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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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违法个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法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时间 备注
1 海市监秀处罚〔2024〕9号 海口秀英盛艳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海口秀英盛艳电动车商行 92460000MA5TULJ71B 吴淑艳 2024年2月28日,我分局收到市局转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结果处理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QZJ2023JD0388)等相关材料,检验报告显示受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3年10月27日抽检了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领导批准,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我分局于2024年3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扣押。 通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及对该商行受委托人王清的询问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且自愿放弃复检权利。当事人销售的2辆立马牌TDT92Z电动自行车均通过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后经商行加工改装对外销售。其中1台车辆(整车编码:185122379002512)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抽检后被退回至当事人车行,另1台备样车辆(整车编码:185122379002505)封存在当事人车行,以上2台车均于2024年3月4日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车辆的采购价格为1299元/辆,销售价格为1499元/辆。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共计1499*2=2998元,因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Wed Mar 20 00:00:00 CST 2024
2 海市监秀处罚〔2024〕7号 海口秀英亮晶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海口秀英亮晶电动车行 92460000MA5TB30M0R 谢亮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销售20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进行坐垫加长以及车尾支架加装,其中型号TDS2014Z的电动自行车4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29722303371515、32972230335451、329722303369062、329722303359434)、型号TDS39WZ的电动自行车4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29722303349、329722310065209、329722310065172、3297223100737)、型号TDS35MZ的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为:329722305289070)、型号TDS2054Z的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为:329722301334263)、型号TDS32LZ的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为:329722301306281)、型号TDS2067Z的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为:329722305366069)、型号TDS37LZ的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为:329722301311147)、型号TDS31LZ的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为:329722305323602)、型号TDS2066Z的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为:329722304362398)、型号TDS36LZ的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码为:329722310067804)、型号TDS32XZ的电动自行车4辆(整车编码分别为:329722306276327、329722306300951、329722306277624、329722306302218)。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笔录和提取《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与实地车型进行对比查验及拍照取证,坐垫测量长度均超过350mm,且车后尾加装支架,以上车辆均全新待售。经分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现场立即拆卸加长的20个坐垫及车尾支架,整车恢复出厂状态,同时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从海口秀英易骑电动车行购进20辆上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为方便销售,当事人擅自对上述车辆进行坐垫加长及车尾支架加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相关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各型号的销售价格,以上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共计30300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因车辆均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罚款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从事改装、拼装、..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Mon Mar 11 00:00:00 CST 2024
3 海市监秀处罚〔2024〕6号 海南康亮眼镜有限公司秀英分店销售不合格配装眼镜案 海南康亮眼镜有限公司秀英分店 91460100687281274M 王如会 2024年1月17日,我局收到市局转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结果处理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QZJ2023JD0243)等相关材料,检验报告显示受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3年7月24日抽检了当事人销售的配装眼镜,检验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领导批准,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我分局于2024年2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通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及对该店受委托人吴小燕的询问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且自愿放弃复检权利。当事人销售的2副配装眼镜(包括镜片和镜框)均通过海南康亮眼镜有限公司采购。其中镜片(规格型号:采迪1.551中折膜树脂镜片)是于2019年3月11日采购的,镜框(规格型号:芭芭拉光学架)是于2022年5月14日采购的,经过店内现场加工组装完成。上述镜片的采购价格为150元/副,销售价格为230元/副;镜框采购价格298元,销售价格为312元。当事人所销售的不合格配装眼镜的货值金额共计542*2=1084元,其中成本为448*2=896元,违法所得为1084-896=188元。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Mon Mar 11 00:00:00 CST 2024
4 海市监秀处罚〔2024〕8号 海口市秀英区康乐幼儿园在提供餐饮配餐环节未使用消毒... 海口市秀英区康乐幼儿园 52460105MJY2553380 杜爱青 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正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配餐间紫外消毒灯不能正常使用,且配餐间内堆放杂物。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经领导批准,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我分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Wed Mar 20 00:00:00 CST 2024
5 东方综执罚决字〔2024〕第147号 海南东方市广惠农资有限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 海南东方市广惠 农资有限公司 91460000MA5U1Y0B1X 桂芳芳 2024 年 3 月 20 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南东方 市广惠农资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摆放着 7 瓶 ”甲 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在经 营,规格:200 克/瓶,生产日期:2022 年 1 月 2 日,质量保 证期:2 年,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074,农药生产许可证 号:农药生许(赣)0009,产品质量标准号:NY/T3773-2020, 生产企业:江西众和化工有限公司。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农药为劣质农药。我局执法 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查封 扣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公司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海南省政..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Fri Apr 19 00:00:00 CST 2024
6 儋市监处罚〔2024〕 250 号 儋州那大隆景超市商行销售过期食品案 儋州那大隆景超市商行 92469003MA5RQYQ78C 杨少平 儋州那大隆景超市商行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Mon Apr 22 00:00:00 CST 2024
7 儋市监处罚〔2024〕 200 号 儋州那大杨氏餐饮店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 儋州那大杨氏餐饮店 92460000MA5THKQA7E 杨新梅 儋州那大杨氏餐饮店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Wed Apr 17 00:00:00 CST 2024
8 儋市监处罚〔2024〕 223 号 儋州那大福杰春百货店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 儋州那大福杰春百货店 92460000MA5T7XX27D 赵继杰 儋州那大福杰春百货店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Wed Apr 17 00:00:00 CST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