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假冒案件公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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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违法个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法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时间 备注
1 东烟处[2024]第6号 林师东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 林师东 2024年2月29日9时10分,东方市局专卖执法人员周敬东、曾令宁等一行4人示证依法对东方市板桥镇中路6号汇客源百货超市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检查发现店内有涉嫌违法卷烟:牡丹(软)2.3条、芙蓉王(硬红带细支)0.9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真龙(源起)1条,共计4个品种5.2条。以上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当场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该批卷烟通过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2024年3月15日检验(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406号),鉴定结论:以上卷烟除牡丹(软)2.3条,共计1个品种2.3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非法生产卷烟),其余均为国产真品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新一期海南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4〕1号)提供的价格进行估算,该批卷烟价值999.00元(其中假烟:299.00元、真品卷烟:700.00元)。 经本局调查核实,以上所查获卷烟是由林师东购进,放在店内销售的。当事人林师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以当场查获的5.2条违法卷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相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为证。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海.. 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方支行缴纳罚.. 海南省东方市烟草专卖局 Mon Apr 08 00:00:00 CST 2024
2 东烟处[2024]第3号 符祥亮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 符祥亮 根据线人举报,2024年2月6日10时00分,东方市局专卖执法人员周敬东、陈金忠等一行4人示证依法对东方市八所镇老干路公园街9号全家达零售超市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检查发现店内有涉嫌违法卷烟:利群(新版)0.9条,共计1个品种0.9条。以上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当场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该批卷烟通过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2024年2月22日检验(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271号),鉴定结论:以上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非法生产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新一期海南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4〕1号)文件进行估算,该批卷烟价值135.00元。 经本局调查核实,以上所查获卷烟是由符祥亮购进,放在店内销售的。当事人符祥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以当场查获的0.9条违法卷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相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为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海南省烟草行业.. 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方支行缴纳罚.. 海南省东方市烟草专卖局 Tue Mar 12 00:00:00 CST 2024
3 东烟处[2023]第42号 古晓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古晓华 根据线人举报,2023年12月21日09时20分,东方市局专卖执法人员陶真宏、钟林等一行4人依法示证对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南路东侧3号古任百货商行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检查发现店内有涉嫌违法卷烟:中华(软)4条、中华(硬)2条、中华(双中支)1条、中华(细支)1条、芙蓉王(硬)2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1条,共计6个品种11条。以上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当场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该批卷烟通过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2024年1月12日检验(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007号),鉴定结论:以上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非法生产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新一期海南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4〕1号)提供的价格进行估算,该批卷烟价值5360.00元。 经本局调查核实,以上所查获卷烟是由古晓华购进,放在店内销售的,无法提供当地烟草公司出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且截止目前为止当事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古晓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以当场查获的11条违法卷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相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为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海南省烟草行业.. 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方支行缴纳罚.. 海南省东方市烟草专卖局 Wed Jan 24 00:00:00 CST 2024
4 东烟处[2023]第39号 黄建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黄建周 根据线人举报,2023年10月28日11时30分,东方市局专卖执法人员陈金忠、曾令宁等一行4人示证依法对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南路西段88号潮盛烟酒商行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检查发现店内有涉嫌违法卷烟: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条,共计1个品种2条。以上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当场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该批卷烟通过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2023年11月9日检验(检验报告编号QYJ-JYW-20231775号),鉴定结论:以上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非法生产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新一期海南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3〕1号)文件进行估算,该批卷烟价值200.00元。 经本局调查核实,以上所查获卷烟是由黄建周购进,放在店内销售的。当事人黄建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以当场查获的2条违法卷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相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为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方支行缴纳罚.. 海南省东方市烟草专卖局 Sat Oct 28 00:00:00 CST 2023
5 (2024)琼综执定安市决字第059号 吴海萍(定安龙湖海萍副食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定安龙湖海萍副食店 吴海萍 92469025MA5RKYU2XE 吴海萍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你在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居兴路62号经营过期食品:统一阿萨姆青提茉莉(净含量:450毫升,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9日,保质期9个月)2瓶,康师傅经典奶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7日,保质期9个月)2瓶的行为被县市场局查获并移交我局处理。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询问笔录调查,上述批次产品各共购进1箱,康师傅经典奶茶进货单价都是45元/箱,销售单价都是4元/瓶;统一阿萨姆青提茉莉进货单价都是48元/箱,销售单价都是4元/瓶,上述批次产品均在有效期内销售,剩余物品货值16元,能提供台账材料,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证实了你商店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非税收..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Fri May 10 00:00:00 CST 2024
6 (2024)琼综执定安市决字第053号 黄信书(定安黄竹猪猪堡堡餐饮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 定安黄竹猪猪堡堡餐饮店 黄信书 92469027MACF1TBE1F 黄信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2024年3月14日在经营场所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上述塑料袋无全生物降解标识和电子监管码等信息,无法提供有关合格证明材料,经询问调查,该负责人承认使用上述塑料袋,现场被检查发现的700克塑料制品货值15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Fri Apr 26 00:00:00 CST 2024
7 海市监保处罚〔2024〕6号 海口龙华旺鸿运茶店(经营者:张亚琴)使用一次性不可... 海口龙华旺鸿运茶店 92460106MA5RXRK60R 张亚琴 现查明,当事人从流动摊贩处购进塑料制品供个人经营活动使用。具体详情为:塑料碗75个,标明制造使用材料为聚丙烯“PP”,图标为“”等。经对上述塑料制品进行核对,其外包装上均未标有“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的形制图”。以上塑料制品于2024年4月23日,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被现场查获。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海市监保限提〔2024〕9号),要求其在指定限期内提供被查获塑料制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至今无法提供。上述塑料制品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所指的碗(含盖)。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所指的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保税区分局 Tue May 14 00:00:00 CST 2024
8 儋市监处罚〔2024〕120号 儋州木棠小陈米店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 儋州木棠小陈米店 92469003MA5RJX864E 陈志刚 2024年3月2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到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镇北盛街33号对陈志刚经营的儋州木棠小陈米店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店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儋市监强制【2024】71号)。执法人员认为该店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Wed Mar 27 00:00:00 CST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