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违法个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法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时间 |
备注 |
1 |
儋市监处罚〔2024〕286号 |
儋州光村雪桦便利超市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儋州光村雪桦便利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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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60000MA7KA7J613 |
易雪桦 |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海南省儋州市烟草专卖局转来案件线索,显示:儋州光村雪桦便利超市(易雪桦)在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场发现包括“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0条, 贵烟(跨越)1.0条,红梅(软黄)1.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0条, 黄鹤楼(感恩 中支)1.0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0条, 黄鹤楼(硬嘉禧缘)1.0条,黄鹤楼(硬金砂)1.0条, 黄金叶(爱尚)1.0条,黄金叶(小目标)1.0条,黄山(新一品)1.0条, 金圣(硬滕王阁)1.0条,金圣(滕王阁.紫光)1.0条,三沙(蓝)1.0条,三沙(椰王绿)1.0条, 双喜(百年经典)1.0条,双喜(硬经典)1.0条,双喜(硬经典1906)1.0条,天子(金)0.8条,玉溪(鑫中支)1.0条, 云烟(福)1.0条, 云烟(紫)2.8条,真龙(凌云)2.0条, 中华(软)2.0条,中华(硬)1.9条, 钻石(荷花)0.9条,芙蓉王(硬)1.0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2.0条,芙蓉王(硬细支)1.0条, 共计29个品种合计37.40条。”等烟草制品,经鉴定钻石(荷花)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白沙(硬新精品二代)、 贵烟(跨越)、红梅(软黄)、红塔山(硬经典100)、 黄鹤楼(感恩 中支)、黄鹤楼(天下名楼)、 黄鹤楼(硬嘉禧缘)、黄鹤楼(硬金砂)、 黄金叶(爱尚)、黄金叶(小目标)、黄山(新一品)、金圣(硬滕王阁)、金圣(滕王阁.紫光)、三沙(蓝)、三沙(椰王绿)、 双喜(百年经典)、双喜(硬经典)、双喜(硬经典1906)、天子(金)、玉溪(鑫中支)、 云烟(福)、 云烟(紫)、真龙(凌云)、 中华(软)、中华(硬)、 芙蓉王(硬)、芙蓉王(硬闪带细支)、芙蓉王(硬细支) 为真品卷烟。2024年02月18日10时06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国营新盈农场新兴北路73号的儋州光村雪桦便利超市(易雪桦)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销售烟草制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烟草专卖许可文件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申请予以立案。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依据《中.. |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儋州市.. |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Tue Mar 19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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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屯市监处罚【2024】26号 |
屯昌屯城宝汇生活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屯昌屯城宝汇生活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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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60000MA5TRH7J6J |
张美芳 |
2024年1月8日,屯昌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前往屯昌屯城宝汇生活超市(屯昌县屯城镇文化路123号)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云烟(紫)16.5条、芙蓉王(硬)13条、钻石(软荷花)3条、钻石(荷花)2.6条、牡丹(软)2.9条、南京(雨花石)2条、黄鹤楼(硬1916)2条、白沙(和天下)3条、娇子(宽窄好运)2条、天山(望岳)2条、天子(金)5条、七匹狼(1575)2条、金圣(青瓷)2条、南京(炫赫门)3.9条、中华(软)0.3条、红塔山(新时代)3条、利群(楼外楼)3条、利群(软长嘴)3条、三沙(蓝)4条、利群(新版)0.8条、中华(硬)0.4条、玉溪(软)3条、双喜(硬红五叶神)2条、555(双冰)1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条、芙蓉王(硬中支)2条、玉溪(鑫中支)1条、钻石(软绿)1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天子(珍品硬龙凤呈祥)1条、玉溪(初心)1条、双喜(百年经典)1条、宝岛1条、黄金叶(小目标)1条、贵烟(跨越)1条、金圣(滕王阁紫光)1条、芙蓉王(硬红带细支)1条、黄金叶(商鼎)1条,共计38个品种97.4条卷烟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经屯昌县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证实,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编号QYJ-JYW-20240056检测报告显示,2024年1月8日,屯昌县烟草专卖局局执法人员没收的卷烟中,云烟(紫)16.5条、芙蓉王(硬)13条、钻石(荷花)2.6条、牡丹(软)2.9条、南京(雨花石)2条、黄鹤楼(硬1916)2条、白沙(和天下)3条、南京(炫赫门)3.9条、中华(软)0.3条、利群(新版)0.8条、中华(硬)0.4条、玉溪(软)3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利群(软长嘴)3条,共计14个品种54.4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 |
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Mon Apr 01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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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市监琼处罚〔2024〕71号 |
海口琼山兴成电器商行(王裕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 |
海口琼山兴成电器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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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60107MA5RHRTU7E |
王裕雄 |
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爱民西路10号海口琼山兴成电器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里摆放待销售的外包装标注:“皇皓皇冠 家用豪华燃气灶”型号为:JZY-HG.63共计2台;“华王 家用燃气灶具”型号为:307钢化液化气共计2台,以上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
Tue Feb 27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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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市监龙处罚〔2024〕35号 |
海南好莱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海南好莱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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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60000MA5TTTUY9M |
周丽君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7月通过电话联系厂家业务员购进小炒炉2台,没有进货票据,销售价:300元/台,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人民币600元。2020年12月10日通过业务员上门推销购进的猛火炉3台,已销售2台,购进价:80元/台,销售价:100元/台,无进货票据,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货值金额人民币300元。违法所得总人民币40元,货值金额总人民币9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海口市玉河路..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
Thu Apr 11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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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监龙处罚〔2024〕36号 |
海口龙华利瑞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海口龙华利瑞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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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60106MA5T26B0X8 |
刘鲁滨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商用灶炉(1灶)金亿特1台(附赠飞利浦减压阀1个),未销售出去,购进价:280元/台,销售价:320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320元;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燃气灶(1灶),数量2台,未销售出去,购进价:80元/台,销售价:100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200元;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商用猛火灶(1灶),数量2台,未销售出去,购进价:50元/台,销售价:75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150元;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商用灶炉(1灶)康朗宝,数量4台,未销售出去,购进价:50元/台,销售价:75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300元;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中餐炉(1灶)康朗宝,数量1台,未销售出去,购进价:80元/台,销售价:100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100元;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218型公高猛火炉(1灶)康朗宝,数量3台,未销售出去,购进价:80元/台,销售价:105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315元;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商用灶炉(1灶)顺惠,数量1台,未销售出去,购进价:30元/台,销售价:45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45元;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商用灶炉(2灶),数量2台,未销售出去,购进价:500元/台,销售价:650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1300元;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商用灶炉(3灶)长,数量2台,未销售出去,购进价:60元/台,销售价:75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150元;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商用灶炉(4灶),数量1台,未销售出去,购进价:300元/台,销售价:380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380元;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商用灶炉(4灶)长,数量3台,未销售出去,购进价:80元/台,销售价:100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300元;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商用灶炉(6灶),数量1台,未销售出去,购进价:400元/台,销售价:500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500元;2022年3月28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商用灶炉(8灶),数量4台,未销售出去,购进价:160元/台,销售价:200元/台,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人民币800元;于2023年8月20日从自称锦华冠的业务员购进了中压减压阀,数量5个,已销售3个,购进价:35元/个,销售价:45元/个,无购进票据,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货值金额人民币225元。违法所得总人民币30元,货值金额总人民币5085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海口市玉河路..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
Thu Apr 11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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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4)琼综执琼中罚字第028号 |
柴瑞图品牌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发布酒类违法广告案 |
柴瑞图品牌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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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60000MACU7TNU5L |
丁雅楠 |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1日,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开设的名为“零度”的公众号内发布名为《享受当下,热爱当下 零度鲜果酒致敬追梦年轻人》的文章,文章主题为零度鲜果酒,文章中有“果香浓郁下班微醺的不二之选;无论下班后独自一人小酌还是周末和朋友聚会都是不二之选;下班后,开一瓶鲜果酒,小啜轻盈的酒体氤氲在口腔内,带来奇妙的味蕾新体验”的内容存在诱导饮酒的导向、“从入口的丝滑,到喉间的清爽,一杯就能抵充掉工作带来的疲惫 唤醒对生活的热爱”的内容明示了该酒具有消除疲劳的功效。当事人制作上述文章的费用为400元。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和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Sun Apr 07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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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儋市监处罚〔2024〕112号 |
海南省儋州市土产日杂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
海南省儋州市土产日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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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690032015802596 |
羊武超 |
经查实,当事人于1989年4月17日注册成立后,在海南省儋州市人民中路332号(儋州市东成镇太平村原永兴砖厂)从事经营土产、日杂、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烟花炮竹、建材。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上粟县江南出口花炮厂购进“宝中宝(爆竹)”(型号规格/样品等级:单个含药量:0.18g C级,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8日,执行标准:GB 10631-2013 GB 24426-2015)34箱和“王中王(爆竹)”(型号规格/样品等级:单个含药量:0.18g C级,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3日,执行标准:GB 10631-2013 GB 24426-2015)38箱,购进单价均为24元/箱。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并摆放在其公司2号库房B库房成品仓库进行销售。2023年11月1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检。2023年12月11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截至2024年1月24日,上述产品当事人无偿提供检验样品2箱(“宝中宝(爆竹)”“王中王(爆竹)”各1箱),销售单价均为27元/箱,均未售出,剩余的(含备样样品)已被本局查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44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请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办公室开具一般.. |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Thu Mar 28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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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烟处[2024]第05号 |
韦玲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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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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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9日11时0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陈波、王泉等一行3人,示证依法对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桥南路221号韦玲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仓库内当场查获涉嫌违法卷烟:云烟(紫)8.0条、双喜(硬经典1906)1.0条,共计2个品种9.0条。当事人韦玲对以上卷烟无法当场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的证明。以上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当场给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时当事人韦玲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
以上卷烟通过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2024年03月12日检验鉴别,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389号,鉴定结论:云烟(紫)8.0条、双喜(硬经典1906)1.0条,共计2个品种9.0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该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我省在销售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新一期海南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4〕1号)文件的规定价格进行估算,价值总计1210.00元。
经本局调查核实: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桥南路221号卷烟经营场所为当事人韦玲所租,当事人韦玲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据韦玲供述,上述卷烟是她老公从老市场拿回来的。并将上述卷烟放在店中销售。当事人韦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以上事实清楚,有在当事人韦玲经营场所现场查获的先行登记保存卷烟9.0条、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韦玲的询问笔录1份、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份等证据佐证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海南省烟草行业.. |
要求当事人韦玲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南省白沙.. |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
Wed Mar 20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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