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假冒案件公开数据库
 案件名称:  处罚时间 从: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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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违法个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法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时间 备注
1 海烟处[2023]第619号 张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张荧 2023年09月22日21时0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蔡凯、蒙绪春等一行5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富屋村71号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0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10条、黄鹤楼(软蓝)0.80条、黄鹤楼(硬金砂)0.60条、黄金叶(金满堂)1.00条、利群(新版)0.60条、牡丹(软)1.10条、南京(红)1.00条、南京(雨花石)0.30条、双喜(软经典)0.70条、双喜(硬经典1906)0.70条、云烟(紫)1.00条、中华(硬)0.70条、钻石(荷花)1.00条、芙蓉王(硬)0.50条,共计15个品种13.10条。通过调查得知该店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是回收来准备在店内零售的。该批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别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编号:QYJ-JYW-20231560)全部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3〕1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价格为2245元。当事人张荧对以上卷烟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张,提取现场照片5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张荧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 上述事实有违法卷烟13.10条、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和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09月22日,执法人员:蒙绪春(21010052051),蔡凯(21010052052),邱孟婷(21010052019)。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3]第61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Fri Oct 20 00:00:00 CST 2023
2 海烟处[2023]第633号 许绍青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 许绍青 2023年9月19日18时00分,我局龙华大队江冠锦、赖俊宇等一行4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国贸大道6号瑞特广场15-16号铺面许绍青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PEEL(orange)2.40条、MEVIUS(METHOL OPTION 5)0.50条、云烟(细支云龙)1.00条、长白山(777)2.00条、钻石(荷花)1.00条、贵烟(跨越)1.70条、中华(软)1.00条、中华(硬)1.70条、芙蓉王(硬)1.00条、天子(中支)1.00条、钻石(细支荷花)1.00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00条、南京(雨花石)1.00条,共计13个品种16.30条。经调查得知,该店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许绍青,证号:460108012619)。该批卷烟是别人上门推销准备在店内零售的。该批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别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编号: QYJ-JYW-20231632)除PEEL(orange)、中华(软)、中华(硬)、钻石(荷花)、芙蓉王(硬)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外,其余全部为真品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3〕1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价格为4886.31元。该店负责人许绍青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张,提取现场照片肆张。检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许绍青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 上述事实有违法卷烟16.30条、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和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09月19日,执法人员:赖俊宇(21010052065),江冠锦(21010052033),邱孟婷(21010052019)。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3]第63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Mon Nov 13 00:00:00 CST 2023
3 海烟处[2023]第614号 舒冬英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舒冬英 2023年09月18日09时0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蔡凯、蒙绪春等一行5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大效村百味烧烤对面一楼2号商铺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红塔山(软经典)1.00条、牡丹(软)1.00条,共计2个品种2.00条。通过调查得知该店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是回收来准备在店内零售的。该批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别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编号:QYJ-JYW-20231550)全部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3〕1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价格为215.00元。当事人舒冬英对以上卷烟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张,提取现场照片7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舒冬英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 上述事实有违法卷烟2.00条、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和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09月18日,执法人员:蒙绪春(21010052051),蔡凯(21010052052),邱孟婷(21010052019)。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3]第61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Fri Oct 20 00:00:00 CST 2023
4 海烟处[2023]第593号 钟逢甲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 钟逢甲 2023年09月15日8时3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唐海波、李艳刚、李平一行3人,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濂北社区三里50号一楼102铺面钟逢甲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MARULA(硬)1.90条、PEEL(硬白)2.80条、PEEL(硬黄)5.10条、PEEL(硬绿)7.90条、阿里山(硬细支印象)2.90条,共计5个品种20.60条。经调查得知,查获的这批烟草专卖品是当事人回收的用于店内销售。以上查获的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MARULA(硬)1.90条、阿里山(硬细支印象)2.90条为真品卷烟,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检验编号(QYJ-JYW-20231538)。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3〕1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价格为3601.30元。该店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钟逢甲,证号:460108102005)。当事人钟逢甲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张,现场提取照片肆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钟逢甲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海南省反走私暂..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Mon Oct 23 00:00:00 CST 2023
5 海烟处[2023]第597号 余定赛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 余定赛 2023年9月9日17时0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林长明、黎文、盛志刚一行3人,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美兰墟振兴路39—3 余定赛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ESSE(CHANGE)0.80条、白沙(精品二代)0.30条、利群(新版)0.60条、双喜(硬经典1906)0.20条、玉溪(软)1.00条、云烟(紫)0.50条、中华(硬)0.60条、钻石(荷花)0.40条,共计8个品种4.40条。该批涉案烟草专卖品是当事人回收用于店内销售的,以上查获的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鉴别检验报告(检验编号:QYJ-JYW-20231536)检验结论:ESSE(CHANGE)为真品卷烟,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3〕1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价格为1018.00元。 经调查得知,该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余定赛 ,证号:460108106746)。当事人余定赛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张,现场提取照片肆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余定赛一直在现场配合我们的检查。 上述事实有违法卷烟4.40条、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和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09月09日,执法人员:黎文(21010052023),林长明(21010052030),邱孟婷(21010052019)。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3]第59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海南省反走私暂..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Fri Nov 10 00:00:00 CST 2023
6 海烟处[2023]第583号 童建平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童建平 2023年08月31日20时0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邓威、王富等一行3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办红城湖路127-3童建平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童建平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云烟(紫)1.20条、玉溪(软)1.20条、利群(新版)1.20条、芙蓉王(硬)1.1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30条,共计5个品种6.00条。通过调查得知,该店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报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别检验报告(编号:QYJ-JYW-20231481)检验结论: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3〕1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价格为981.00元。当事人童建平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张,提取现场照片肆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童建平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08月31日,执法人员:邱孟婷(21010052019),王富(21010052049),邓威(21010052027)。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3]第58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Fri Sep 29 00:00:00 CST 2023
7 海烟处[2023]第535号 郑重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郑重地 2023年08月17日16时0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林长明、黎文、盛志刚一行3人,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营桂林洋农场桂高二横路10号郑重地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牡丹(软)0.90条,共计1个品种0.90条。该批涉案烟草专卖品是当事人回收用于店内销售的,以上查获的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鉴别检验报告(检验编号:QYJ-JYW-20231349)检验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3〕1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价格为117.00元。 经调查得知,该店未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郑重地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张,现场提取照片肆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郑重地一直在现场配合我们的检查。 上述事实有违法卷烟0.9条、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和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08月17日,执法人员:黎文(21010052023),林长明(21010052030),邱孟婷(21010052019)。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3]第53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Fri Sep 15 00:00:00 CST 2023
8 海烟处[2023]第501号 何和轩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何和轩 2023年08月05日20时3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邓威、王富等一行3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海德路1-5号和悦坊7栋二单元107房何和轩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何和轩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钻石(荷花)2.50条,共计1个品种2.50条。通过调查得知,该店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报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别检验报告(编号:QYJ-JYW-20231345)检验结论:钻石(荷花)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3〕1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价格为800.00元。当事人何和轩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张,提取现场照片肆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何和轩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08月05日,执法人员:邱孟婷(21010052019),王富(21010052049),邓威(21010052027)。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3]第50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Mon Sep 11 00:00:00 CST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