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假冒案件公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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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违法个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法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时间 备注
1 (2024)琼综执琼中罚字第033号 琼中营根手拉手超市(卢香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卢香女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08月08日依法登记成立。上述“青岛啤酒”(纯生)于2023年02月08日从海南均利商贸有限公司进货,进货价格是7元/罐,进货数量为60罐,原先标示的销售价是人民币9元/罐,从2023年2月8日起,“青岛啤酒”公司搞促销活动,定的价格是0.9元/罐,上述“青岛啤酒”(纯生)在顾客结账时收银机显示的销售价格是0.9元,未超过保质期时销售出去44罐,进货60罐,之前清货撤走12罐,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罐,超过保质期的3罐被扣押。上述“青岛啤酒”(经典)于2023年08月12日从琼中营根家家福商行处进货数量36瓶,进货价是4.5元/瓶,销售价是人民币6元/瓶,未超过保质期时销售出去10瓶,已销售出去27瓶(当事人表示除了进货生产日期是2023年04月04日的青岛啤酒(经典),还进货了2023年04月04日之后生产的青岛啤酒(经典),先进货的啤酒和后进货的啤酒都共用一个商品条码录入到当事人的收银系统,销售出去的27瓶啤酒中有超过保质期的啤酒,也有未超过保质期的,基本上销售出去的都是新生产日期的啤酒,当事人没办法解释清楚哪些是超过保质期的啤酒数量。对当事人的说法我局予以采纳。),超过保质期的5瓶被扣押。上述海南琼中绿壳鸡蛋于2023年10月17日从海南琼中美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货,进货价格是15元/盒,进货17盒,销售价是16.8元/盒,未超过保质期时销售出去11盒,3盒被当事人的员工食用(有当事人提供的员工自用材料佐证),超过保质期的3盒被扣押。综上,根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琼中市监先登〔2023〕50号)、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中涉案物品的数量乘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的上述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销售价格,故上述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为83.1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收入0.9元,暨违法所得0.9元。当事人能提供上述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清单、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和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Mon Apr 29 00:00:00 CST 2024
2 儋市监处罚〔2024〕266号 海南华素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发布广告使用数据缺乏依据且... 海南华素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914603007987248597 车德辉 2023年3月29日接到洋浦分局市场科案件线索移交单。内容如下:根据省局下发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海南华素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华素制药联合分众传媒再度霸屏电梯媒体”的广告文章,内容主要有:“在全国有超过1万家诊所的5万余名牙科医生推荐使用。同时,近1000个连锁药店品牌旗下超过10万家线下门店信赖和推荐购买华素愈创口腔护理品。”,该广告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04月02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11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的,许可范围为:药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等,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海南华素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华素制药联合分众传媒再度霸屏电梯媒体”的广告文章,内容主要有:“在全国有超过1万家诊所的5万余名牙科医生推荐使用。同时,近1000个连锁药店品牌旗下超过10万家线下门店信赖和推荐购买华素愈创口腔护理品。”中的数据引用不准确,缺乏依据且未表明出处。该广告于2024年2月19日由自己内部员工制作经审核后在其公司公众号发布,未有广告费用, 2024年3月27日在执法人员告知不符合规定后删除,阅读量不多,截止删除时阅读人次为174人次,主要是该公司内部销售人员阅读,在此期间,未实际销售广告宣称的产品。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儋州市..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Mon Apr 29 00:00:00 CST 2024
3 琼中综执罚决字〔2024〕第40号 琼中营根宏施商行销售不合格全生物降解塑料袋案 李洪 经调查,你(单位)于2007年07月04日依法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当事人2023年4月向海南普利倾物业有限公司购买了50捆全生物降解塑料袋案(320×(210+50×2)×0.2mm),采购价2.6元/捆,采购金额13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全生物降解塑料袋用于免费提供给购买本店内商品的顾客使用,2023年5月12日,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琼中营根宏施商行全生物降解塑料袋(320×(210+50×2)×0.2mm)进行抽样检验时,购买了4捆上述涉案产品,销售单价4元/捆,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元,违法所得5.6元。你(单位)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供货方的资质证照、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Mon Apr 29 00:00:00 CST 2024
4 三亚综执罚决字〔2024〕第63号 三亚品淘淘日用品店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案 三亚品淘淘日用品店 92460204MA5RHP3U64 曾志伟 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1127号荣昌商城A栋15号商铺的三亚品淘淘日用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13把家用袖珍度盘秤,该产品包装上标示有“专利号:ZL97323994.8”。经查询,该专利有效期已满。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从静溪百货批发店采购,共采购了20把,单价8元/把,共计160元。现场发现13把,剩余7把已经销售,售价15元/把。当事人仅提供了进货单据,未能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专利证书、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我局根据进货单据上的地址及单位名称未能找到该供应商。本案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49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到三亚市..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Thu Apr 18 00:00:00 CST 2024
5 海市监琼处罚〔2024〕72号 海口天利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动力柜案 海口天利成电气有限公司 91460100075700845W 陈蔡斌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海口天利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动力柜抽样检测报告结果为不合格,要求依法查处。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日法对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390号海南机电灯饰城103铺面 “海口天利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动力柜,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日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琼强字[2024]1号),扣押动力柜(规格:XL-21)1台,并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陈蔡斌的委托代理人陈蔡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动力柜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4年1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 财政部门在..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Tue Feb 27 00:00:00 CST 2024
6 万宁综执罚决字〔2024〕第171号 张熙翔(万宁礼纪乐亿文具玩具商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 张熙翔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万市监案移〔2023〕134号),称万宁礼纪乐亿文具玩具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1.你销售的包装上印有专利号:ZL201520010826.6的华飞智能神奇铅笔王,该专利号于20170301登记的状态为“专利权的终止”。2.该批产品购进数量5盒,销售价格5元/盒,货值金额计人民币25元,已销售0盒,无违法所得。3.你未能提供上述铅笔合法来源及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Sun Apr 28 00:00:00 CST 2024
7 万宁综执罚决字〔2024〕第168号 张帅(万宁礼纪海盛超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张帅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万市监案移〔2023〕137号),称万宁礼纪海盛超市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1.2023年12月18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你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的“南孚”5号电池、“南孚”7号电池和“丰蓝”1号电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侵犯其公司商标“南孚”等注册商用专用权的产品。2.你购进上述“南孚”5号电池250粒,“南孚”7号电池300粒,销售价格均为2.5元/粒,购进“丰蓝”1号电池8粒,销售价格为5元/粒,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415元。3.你未能提供上述电池合法来源及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Sun Apr 28 00:00:00 CST 2024
8 万宁综执罚决字〔2024〕第100号 高丽平(万宁万城佳选生活超市)销售侵犯“丰蓝”“南孚”... 高丽平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对你店涉嫌销售侵犯“丰蓝”“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立案调查。 现查明:1.你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丰蓝”1号电池、“南孚”5号电池和“南孚”7号电池。其中该批次“丰蓝”1号电池共购进20粒,已销售10粒,进货价为3.7元/粒,销售价为5元/粒;“南孚”5号电池共购进120粒,已销售7粒,进货价为1.5元/粒,销售价为2元/粒;“南孚”7号电池共购进120粒,已销售2粒,进货价为1.5元/粒,销售价为2元/粒。上述涉案电池违法经营额共计580元,违法所得17.5元。2.你未能提供上述电池属于合法取得的有关证据,未能说明供货者等相关信息。3.2023年12月25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电池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属于侵犯其公司商标“丰蓝”“南孚”专用权的产品。 另查明:“丰蓝”“南孚”注册商标持有人均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11677666号、第1469801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动开门器”商品上,上述商标注册证均在有效期内。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Tue Mar 19 00:00:00 CST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