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违法个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法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时间 |
备注 |
1 |
三亚综执罚决字〔2024〕第63号 |
三亚品淘淘日用品店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案 |
三亚品淘淘日用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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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60204MA5RHP3U64 |
曾志伟 |
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1127号荣昌商城A栋15号商铺的三亚品淘淘日用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13把家用袖珍度盘秤,该产品包装上标示有“专利号:ZL97323994.8”。经查询,该专利有效期已满。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从静溪百货批发店采购,共采购了20把,单价8元/把,共计160元。现场发现13把,剩余7把已经销售,售价15元/把。当事人仅提供了进货单据,未能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专利证书、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我局根据进货单据上的地址及单位名称未能找到该供应商。本案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49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到三亚市.. |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Thu Apr 18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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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市监琼处罚〔2024〕72号 |
海口天利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动力柜案 |
海口天利成电气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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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60100075700845W |
陈蔡斌 |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海口天利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动力柜抽样检测报告结果为不合格,要求依法查处。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日法对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390号海南机电灯饰城103铺面 “海口天利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动力柜,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日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琼强字[2024]1号),扣押动力柜(规格:XL-21)1台,并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陈蔡斌的委托代理人陈蔡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动力柜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4年1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
财政部门在..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
Tue Feb 27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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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万宁综执罚决字〔2024〕第171号 |
张熙翔(万宁礼纪乐亿文具玩具商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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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熙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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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万市监案移〔2023〕134号),称万宁礼纪乐亿文具玩具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1.你销售的包装上印有专利号:ZL201520010826.6的华飞智能神奇铅笔王,该专利号于20170301登记的状态为“专利权的终止”。2.该批产品购进数量5盒,销售价格5元/盒,货值金额计人民币25元,已销售0盒,无违法所得。3.你未能提供上述铅笔合法来源及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 |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Sun Apr 28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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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万宁综执罚决字〔2024〕第168号 |
张帅(万宁礼纪海盛超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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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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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万市监案移〔2023〕137号),称万宁礼纪海盛超市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1.2023年12月18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你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的“南孚”5号电池、“南孚”7号电池和“丰蓝”1号电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侵犯其公司商标“南孚”等注册商用专用权的产品。2.你购进上述“南孚”5号电池250粒,“南孚”7号电池300粒,销售价格均为2.5元/粒,购进“丰蓝”1号电池8粒,销售价格为5元/粒,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415元。3.你未能提供上述电池合法来源及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 |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Sun Apr 28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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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万宁综执罚决字〔2024〕第100号 |
高丽平(万宁万城佳选生活超市)销售侵犯“丰蓝”“南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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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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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对你店涉嫌销售侵犯“丰蓝”“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立案调查。
现查明:1.你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丰蓝”1号电池、“南孚”5号电池和“南孚”7号电池。其中该批次“丰蓝”1号电池共购进20粒,已销售10粒,进货价为3.7元/粒,销售价为5元/粒;“南孚”5号电池共购进120粒,已销售7粒,进货价为1.5元/粒,销售价为2元/粒;“南孚”7号电池共购进120粒,已销售2粒,进货价为1.5元/粒,销售价为2元/粒。上述涉案电池违法经营额共计580元,违法所得17.5元。2.你未能提供上述电池属于合法取得的有关证据,未能说明供货者等相关信息。3.2023年12月25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电池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属于侵犯其公司商标“丰蓝”“南孚”专用权的产品。
另查明:“丰蓝”“南孚”注册商标持有人均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11677666号、第1469801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动开门器”商品上,上述商标注册证均在有效期内。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 |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Tue Mar 19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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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万宁综执罚决字〔2024〕第99号 |
林兰怡(万宁万城调运百货商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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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兰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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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店涉嫌销售侵犯“丰蓝”“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立案调查。
现查明:1.你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丰蓝”1号电池、“南孚”5号电池和“南孚”7号电池。其中该批次“丰蓝”1号电池共购进40粒,已销售31粒,进货价为3元/粒,销售价为4元/粒;“南孚”5号电池共购进60粒,已销售9粒,进货价为1.2元/粒,销售价为2元/粒;“南孚”7号电池共购进110粒,已销售1粒,进货价为1.2元/粒,销售价为2元/粒。上述涉案电池违法经营额共计500元,违法所得39元。2.你未能提供上述电池属于合法取得的有关证据,未能说明供货者等相关信息。3.2023年11月27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电池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属于侵犯其公司商标“丰蓝”“南孚”专用权的产品。
另查明:“丰蓝”“南孚”注册商标持有人均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11677666号、第1469801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动开门器”商品上,上述商标注册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公司提供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 |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Tue Mar 19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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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综执罚决字〔2024〕第98号 |
李洪武(万宁万城茶百道水吧店)侵犯“茶百道”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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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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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店涉嫌侵犯“茶百道”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立案调查。
现查明:1.你店经营场所内柜台、菜单、海报及装潢等突出标有“茶百道”字样,经四川蜀信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鉴定为你并非该公司加盟店,侵犯其“茶百道”注册商标专用权。2.2024年1月19日,本单位对你店进行检查,你店“茶百道烤奶”牌匾已拆除、更换了新招牌牌匾及海报,停止使用含有“茶百道”字样的饮品纸杯和吸管,你已变更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更名为万宁万城茶壹伽奶茶店(个体工商户)。3.因你店未建立销售台账,涉案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具体数额,本单位按照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认定。4.你无法提供“茶百道”品牌加盟授权书等相关材料。
另查明:“茶百道”注册商标持有人为四川蜀信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为第43235064号、第43216458号、第56484864号,核定使用在第43、29、30类商品上,上述商标注册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公司提供了四川蜀信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 |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Tue Mar 19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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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综执罚决字〔2024〕第97号 |
黄贝贝(万宁万城米哆优品百货店)销售侵犯“爱生活”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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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贝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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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店涉嫌销售侵犯“爱生活”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立案调查。
现查明:1.你从拼多多平台购进涉案的“爱生活卫生巾”(10片日用装)、“爱生活卫生巾”(8片夜用装)、“爱生活卫生巾”(6片夜用加长装)等3种卫生巾。其中该批次“爱生活卫生巾”(10片日用装)共购进88包,已销售20包,进货价为1.75元/包,销售价为3元/包;“爱生活卫生巾”(8片夜用装)共购进112包,已销售11包,进货价为1.75元/包,销售价为3元/包;“爱生活卫生巾”(6片夜用加长装)共购进100包,已销售11包,进货价为2.11元/包,销售价为3元/包。上述涉案“爱生活卫生巾”违法经营额共计900元,违法所得41.31元。2.你未能提供上述“爱生活卫生巾”属于合法取得的有关证据,未能说明供货者等相关信息。3.2023年12月4日,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爱生活卫生巾”进行鉴定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属于侵犯其公司 “爱生活”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另查明:“爱生活”注册商标持有人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为第25183386号,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截止)”商品上,上述商标注册证均在有效期内。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海.. |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Tue Mar 19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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