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违法个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法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时间 |
备注 |
1 |
海烟处[2024]第005号 |
周生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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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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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 月 1 日 10 时 0 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唐海波、李艳刚、
李平一行 3 人,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
道金牛路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右起第四-五间铺面周生明的卷烟经营场
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南京(炫赫门)
4.00 条、利群(新版)3.2 条、共计 2 个品种 7.2 条。经调查得知,该批卷
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别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编号:W?QYJ-JW20240135):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周生明对以
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根据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
〔2021〕93 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3 年度我省在销
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
综〔2024〕1 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案值 1088.00 元。该店
末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事人周生明对以上卷烟当场
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
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
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张,现场提取照片肆张。检查过程中
当事人周生明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
第 1 页/共 4 页
以上事实有违法卷烟 7.2 条、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卷烟价格表和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
.. |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
Thu Mar 28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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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烟处[2024]第043号 |
廖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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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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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 月 15 日 20 时 00 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朱锦锋、邓智松等
人联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执法人员一行 6 人,出示证件表明
身份后,依法对海口市琼山区大园路 88 号左侧 301 号铺面廖银的卷烟经
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廖银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
行为,同时在该经营场所内的卷烟展示柜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钻石(荷
花)1.0 条、玉溪(软)2.0 条,共计 2 个品种 3.0 条。经调查得知,该
店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廖银)。该批卷烟是当事人从
外面商行回收准备在店内零售的,经报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
(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280)检验结论: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
劣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
知》(国烟计〔2021〕93 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3
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
知》(琼烟办综〔2024〕1 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价格为
780.00 元。当事人廖银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
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
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
书一张,提取现场照片四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廖银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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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违法卷烟 3.0 条、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
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询问
笔录、卷烟核价表和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诉证据充分证明我局依法对廖银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
卖品一案实施调查取证,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当事人廖银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
针对本案,我局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形成案件处理意见,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向当事人廖银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4〕第
043 号),告知当事人廖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 3 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
.. |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
Fri Mar 15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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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烟处[2024]第013号 |
张联煦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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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联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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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1 月 17 日 13 时 29 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郑庆晓
(21010052043),邢玮(21010052020)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
意后,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水头村六区 1 号底层 3 间铺
面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黄鹤楼(硬金砂)2.80
条、中华(软)1.00 条、中华(硬)1.00 条、利群(阳光)1.00 条、双喜(硬
经典 1906)1.00 条,合计 5 个品种 6.80 条。经调查得知,该店铺未办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张联煦,其无法提供上述卷
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经本局负责
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
存,并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 张,提取现场
照片 4 张。该批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别检验结论
(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219):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当事人张联煦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其他
有效证明,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
通知》(国烟计〔2021〕93 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3
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
知》(琼烟办综〔2024〕1 号 )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案值
2248.00 元。当事人张联煦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
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
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
知书 1 张,提取现场照片 4 张。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张联煦始终在场,
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检查于 2024 年 01 月 17 日 14
时 00 分 00 秒结束。以上事实有违法卷烟 3.00 条、现场勘验笔录、先行
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卷烟价格表和鉴别检验报告等证
据证明。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
.. |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
Mon Mar 11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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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烟处[2024]第068号 |
余卫良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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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卫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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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1 月 29 日 14 时 30 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郑庆晓
(21010052043),邢玮(21010052020)等一行 5 人,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
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书场村 7
队 357-2 号铺面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中华
(硬)1.00 条、云烟(紫)3.00 条、红塔山(硬经典 100)1.00 条,合计 3 个
品种 5.00 条。通过调查得知,该店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
余卫良,许可证号:460105101530)。当事人余卫良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
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 号)、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3 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
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4〕1 号 )
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案值 950.00 元。该批卷烟经海南省烟草
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别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356):
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
品的嫌疑。
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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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 张,
提取现场照片 7 张。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人余卫良始终在场配合我们检查,
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检查于 2024 年 01 月 29 日 15
时 00 分 00 秒结束。以上事实有违法卷烟 5 条、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
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卷烟价格表和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
明。
综上,上诉证据充分证明我局依法对余卫良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进货一案实施调查取证,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
.. |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
Thu Mar 28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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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烟处[2023]第810号 |
余火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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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火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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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26 日 10 时 00 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林长明、黎文、
盛志刚等一行 6 人,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灵山镇琼文路 151-1 余火兰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
柜台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中华(软)1 条、南京(炫赫门)0.9,卷烟
共计 2 个品种 1.90 条。经调查得知,该批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
测站检测,鉴别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064):均为假
冒卷烟。当事人余火兰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
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
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 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
公布 2022 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
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3〕1 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
烟案值 844.00 元。该店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局领导批准,我
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
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张,现场提取照片肆张。整个检查过
程,被检查人余火兰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
.. |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
Fri Feb 23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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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烟处[2023]第814号 |
朱嘉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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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嘉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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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22 日 17 时 00 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蔡凯、蒙绪春等
一行 5 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大效
村 225 号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查获涉嫌违
法卷烟:南京(炫赫门)0.4 条、牡丹(软)0.8 条,共计 2 个品种 1.2 条。
通过调查得知该店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朱嘉富 证号:
460105102090)。该批卷烟是回收来准备在店内零售的。该批卷烟经海南
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别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088)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
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 号)、《海
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2 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
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3〕1 号)对
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价格为 168 元。当事人朱嘉富对以上卷烟无
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
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证
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 张,提取现场照片 7 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朱嘉
富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
上述事实有违法卷烟 1.20 条、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和卷烟鉴别检
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综上,上诉证据充分证明我局依法对朱嘉富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
草专卖品一案实施调查取证,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针对本案,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形成案件处理意见,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向当事人朱嘉富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
〔2023〕第 814 号),告知当事人朱嘉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
理由、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 3 日内进
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朱嘉富当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 |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
Tue Feb 20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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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烟处[2023]第813号 |
李兰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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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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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20 日 11 时 00 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蔡凯、蒙绪春等
一行 5 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
13-2 号一楼右边铺面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
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双喜(硬红 1906)0.4 条、玉溪(软)0.3 条、利
群(新版)0.3 条,共计 3 个品种 1.00 条。通过调查得知该店未办理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是回收来准备在店内零售的。该批卷烟经海南
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别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085)利群(新版)全部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
〔2021〕93 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2 年度我省在销
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
综〔2023〕1 号)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价格为 175.00 元。当
事人李兰兰对以上卷烟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
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
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 张,提取现场照片 6 张,
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李兰兰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上述事实有违法卷烟
1.00 条、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和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综上,上诉证据充分证明我局依法对李兰兰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
专卖品一案实施调查取证,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针对本案,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形成案件处理意见,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向当事人李兰兰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3〕
第 813 号),告知当事人李兰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
据,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 3 日内进行陈述、
申辩。当事人李兰兰当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 |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
Mon Feb 19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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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烟处[2023]第786号 |
林美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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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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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11 日 19 时 0 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唐海波、李艳刚、
李平一行 3 人,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海口市龙华区秀英村
269 号 102 房林美容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
查获涉嫌违法卷烟:peel(硬)3 条。经调查得知,该批卷烟经海南省烟草
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鉴别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0044):均为伪劣卷烟。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
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 号)、《海南省烟草专卖
局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2 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
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3〕1 号)对涉案卷烟进行
核价,该批卷烟案值 524.46 元。当事人林美容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
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该店无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
先行登记保存,开具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张,
现场提取照片肆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林美容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卷烟 3.00 条、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
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卷烟价格表和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诉证据充分证明我局依法对林美容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
第 1 页/共 4 页
草专卖品一案实施调查取证,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形成案件处理意见,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
向当事人林美容武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3〕第 786
号),告知当事人林美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
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 3 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林美容当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 |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 |
Wed Apr 24 00:00:00 CST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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