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假冒案件公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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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违法个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法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时间 备注
1 儋市监处罚〔2024〕280号 儋州那大宜淘吧百货商行(陈康胜)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 儋州那大宜淘吧百货商行 92460000MAD2N32B9F 陈康胜 当事人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解放北路150号主要从事百货零售。2024年3月27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到该个体户收银台下放有标识材质为>PE-HD<、规格:420mm×(270+65)mm×0.025mm的龙凤呈祥恭喜发财塑料袋30个、标识材质为>PE-HD<、规格:550mm×(330+80)mm×0.025mm 的“THANK YOU”塑料袋4个,当事人涉嫌提供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塑料制品的购买凭证且没有使用台账,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提供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儋州市那大镇..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Mon May 06 00:00:00 CST 2024
2 (2024)琼海综执(市监) 决字第038号 琼海嘉积匆匆那年创意餐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琼海嘉积匆匆那年创意餐厅 92469002MA5T62E85R 王任 以上事实有: 1、琼海嘉积匆匆那年创意餐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王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讨书1份; 2、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据提取单6张; 3、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委托书1份、鉴定专员齐淑念身份证及鉴定专员证复印件1份、鉴定专员雷倩蓉身份证及鉴定专员证复印件1份、鉴定报告1份; 4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代码91330100609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编号SC10133011002875)、旺旺商标注册证(第10666226号,有效期至2033年05月20日)、鉴定报告1份; 5、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4张《证据资料》、《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1份; 6、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代码91340100678913153A(1-1))]、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检验合格报告单1份(编号:合肥旺旺-品保-2-MQ-016-702-1.3)。 7、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询问王任核实,王任经朋友介绍认识姓谢的中间人117073?~~~~3,微信号旺旺103),姓谢的中间人介绍王任给王绍勇购进上述涉案商品(王绍勇,手机号 1885581<-<3、1565681v2,身份证3412271981v110v?11,车 牌照皖KF1661,挂车沪CO735超); 2 8、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电话联系谢某(170733zvooo),谢某陈述上述涉案商品是通过刘某(13911480so0),刘某陈述上述涉案商品是通过微信号:kkkkhhhh66u0oo介绍王幻勇,王勇陈述只是负责运输,执法人员通过添加微信号kkkkhhhhuuccco未果(上述证据有通话录音为证); 9、多多买菜平台(壹哥御品-多多买菜1D:71577xxvJ)销售平台相关信息截屏复印件3份。 上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和证据提供人的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Thu Feb 29 00:00:00 CST 2024
3 临烟处[2024]第014号 郑永锋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 郑永锋 2024年03月15日11时00分,我局专卖稽查执法人员王寒涛(21001152012)、符红(21001152007)、李志勇(21001152015)、刘国杰(21001152010)等一行人,对位于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临美路10号郑永锋的经营场所示证依法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烟草专卖品: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云烟(软珍品)2条、利群(新版)1条;共计3个品种5条。当事人郑永锋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稽查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临高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临烟存通[2024]第014号)1张,拍摄现场照片4张,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2张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郑永锋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检查于2024年03月15日11时30分结束。该户为持证户,许可证号为469024101688。 该批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498),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云烟(软珍品)2条等品牌卷烟鉴定为真品卷烟;利群(新版)1条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4]1号)文件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案值为83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当场查获的5条违法卷烟、《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4张、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等证据为证,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临高县烟草专卖.. 海南省临高县烟草专卖局 Thu Apr 18 00:00:00 CST 2024
4 临烟处[2024]第017号 许东强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 许东强 2024年03月25日16时00分,我局专卖稽查执法人员王寒涛(21001152012)、符红(21001152007)、李志勇(21001152015)、刘国杰(21001152010)等一行人,对位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头咀村委会头咀村第四队东边大道017号许东强的经营场所示证依法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烟草专卖品:钻石(荷花)0.9条、牡丹(红中支)1.8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0.8条;共计3个品种3.5条。当事人许东强对以上卷烟当场无法提供出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专卖稽查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临高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临烟存通[2024]第017号)1张,拍摄现场照片4张,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2张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检查过程中当事人许东强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检查于2024年03月25日16时30分结束。该户为持证户,许可证号为469024101225。 该批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R-QYJ-JW-20240450),牡丹(红中支)1.8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0.8条等品牌卷烟鉴定为真品卷烟;钻石(荷花)0.9条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我省在销卷烟平均批发价格和下达海南省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琼烟办综[2024]1号)文件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该批卷烟案值为92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当场查获的3.5条违法卷烟、《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4张、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等证据为证,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临高县烟草专卖.. 海南省临高县烟草专卖局 Tue May 07 00:00:00 CST 2024
5 (2024)琼综执昌江罚字第044号 昌江石碌锦上美依服装店销售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 昌江石碌锦上美依服装店 92460000MABQTHKA40 叶珍珍 于2023 年12 月2 9 日对昌江石碌锦上美依服装 店涉嫌销售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衣服行为立案 调查。经调查, 你(单位〉销售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 求的I EP 爱依服棉上衣, 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材 料, 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执法人员以抽样基数为准, 共购进2 条, 已销售l 条, 购进单价为65 元/ 条, 销售价为 79 元/ 条, 货值金额15 8 元, 违法所得1 4 元。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自觉完全履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Tue Jan 30 00:00:00 CST 2024
6 (2024)琼综执昌江罚字第036号 昌江百花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LED台灯”、“米奇头造型笔... 昌江百花汇商贸有限公司 91469031MA5T4TT83Q 伍胜兰 2023年12月21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江百花汇商贸有限公司正在销售“LED台灯”、“米奇头造型笔筒台灯(粉色)”、“延长线插座”进行抽样并送检,经检验,该“LED台灯”、“米奇头造型笔筒台灯(粉色)”、“延长线插座”进行抽样并送检,经检验,该“LED台灯”、“米奇头造型笔筒台灯(粉色)”、“延长线插座”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单位昌江百花汇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销售“LED台灯”、“米奇头造型笔筒台灯(粉色)”、“延长线插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的“LED台灯”、“米奇头造型笔筒台灯(粉 色)”2023年2月份是北海市青蛙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延长线插座”2023年7月20日是在广州市番禺区石震生百货商行购进的,在超市销售的“LED台灯”、“米奇头造型笔筒台灯(粉色)”、“延长线插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上述“LED台灯”进货单价是31.9元/台。销售价是37.5元/台,“米奇头造型笔筒台灯(粉色)”进货单价是33.15元/个、销售价是39元/个,“延长线插座”进货单价是17.3元/个、销售价是38.8元/ 个,上述违法产品涉案货值金额463.4元、违法所得金额194.9元。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自觉完全履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Fri Jan 26 00:00:00 CST 2024
7 (2024)琼综执昌江罚字第031号 昌江十月田宏盛五金商行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及不符... 昌江十月田宏盛五金商行 92469031MA5RQ43X2Y 蓝鸿明 于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然气灶具、燃气软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一是你单位被我局扣押的1台标识有“HOTITIA?、家用然气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20”等信息的家用燃气灶(以下简称HOTITIA?家用燃气灶),1台标识有“华尔斯?、家用然气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20 GB30740-2014”等信息的家用燃气灶(以下简称华尔斯?家用燃气灶),1卷标识有“悦强工业级三胶两线高压管、工作压力:6.0MPa”等信息的的高压管(以下简称燃气软管),1台标注有“仁气燃具、液化气炉”等信息的商用燃气灶(以下简称仁气商用燃气灶),1台标识有“商用炒菜灶(商用中压简易钢面小旋风4叉)、执行标准:GB35848-2018、2023年6月10日”等信息的商用燃气灶(以下简称商用炒菜灶)均是正在销售的商品;二是HOTITIA?家用燃气灶、华尔斯?家用燃气灶均未标注生产日期、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炒菜灶、仁气商用燃气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软管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等信息;三是华尔斯?家用燃气灶购进2台,已销售1台,HOTITIA?家用燃气灶购进2台,已销售1台,燃气软管购进1卷,未销售,商用炒菜灶购进1台,未销售,仁气商用燃气灶购进2台,已销售1台;四是HOTITIA?家用燃气灶及华尔斯?家用燃气灶的进货价均为50元/台,销售价均为60元/台,燃气软管进货价为40元/卷,销售价为60元/卷,商用炒菜灶的进货价为90元/台,销售价为120元/台,仁气商用燃气灶的进货价为60元/台,销售价为75元/台,货值金额共计570元,违法所得35元;五是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被扣押商品的具体购进时间、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等材料。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自觉完全履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Thu Jan 25 00:00:00 CST 2024
8 (2024)琼综执昌江罚字第030号 昌江石碌桥北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然气灶... 昌江石碌桥北电器商行 92469031MA5T24F85Y 翁婵珍 本单位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单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然气灶具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一是你单位被我局扣押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是正在销售的商品,且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二是因你单位不能提供被我局扣押的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的购进数量或已销售数量,遂以被扣押的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认定为最终的购进数量;三是你单位被我局扣押的上述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然气灶具的进货价分别为35元/台和37元/台,销售价均为50元/台,进货成本72元,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为0元;四是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然气灶具的具体购进时间、购进单据、销售数量、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等材料。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完全履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Wed Jan 03 00:00:00 CST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