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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美兰红妆尚医学美容门诊部与漳州芗城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 Wed May 13 13:16:50 CST 2020 浏览次数:74

海口美兰红妆尚医学美容门诊部

漳州芗城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著作权

侵权纠纷

 

 

关 键 词

民事  知识产权  医美图片著作权

裁判要点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在网站中使用他人的医美图片,构成侵犯著作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8日,海口美兰红妆尚医学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红妆门诊部)与朱丽蓉(案外人)签订了一份《肖像权使用协议》,该协议约定朱丽蓉自愿按照红妆门诊部要求拍摄所属红妆门诊部的宣传产品(带有其肖像的照片、图形及视听资料等作品),并同意红妆门诊部以正当方式将该作品用于红妆门诊部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在协议合约期内,需要免费配合出席红妆门诊部指定的品牌商业活动,并在活动中上台分享个人打造经历。该协议签订后,朱丽蓉依约在红妆门诊部的主持下进行拍摄,并为红妆门诊部对其整容打造的经历进行网络及现场的宣传。为履行《肖像权使用协议》,2015年7月24日,红妆门诊部在经过朱丽蓉的授权后,在“更美”APP中以“请叫我洋气姐”的名字使用了朱丽蓉的照片,发表了关于朱丽蓉整容改造的过程日志以对红妆门诊部的技术和公司进行宣传。20181017日,红妆门诊部申请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对漳州芗城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美博士门诊部)拥有的漳州美博士整形美容微博客网站中名为“双眼皮+玻尿酸隆鼻隆下巴后...这样的改变让我太惊喜”的文章及所附的照片进行公证,经核实,该文章中所附的19副照片均是朱丽蓉整形后的术后照片,这些照片与“请叫我洋气姐”的更美日记中朱丽蓉的图片一致。

红妆门诊部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博士门诊部立即停止侵犯红妆门诊部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漳州广播电视报》上连续15天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2判令美博士门诊部赔偿红妆门诊部经济损失6万元;3判令美博士门诊部赔偿红妆门诊部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1082.4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美博士门诊部承担。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918日作出(2018)琼01304号民事判决:一、漳州芗城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立即停止侵犯海口美兰红妆尚医学美容门诊部著作权的行为,即漳州芗城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应立即删除其在新浪博客中所使用的朱丽蓉的图片;二、漳州芗城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美兰红妆尚医学美容门诊部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15000元;三、驳回海口美兰红妆尚医学美容门诊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4.12元,由漳州芗城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441元,由海口红妆美容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13.12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红妆门诊部对于朱丽蓉的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红妆门诊部提交的其与朱丽蓉签订的《肖像权使用协议》以及朱丽蓉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红妆门门诊部对于其所拍摄的朱丽蓉的术前、术后照片享有著作权。二、关于美博士门诊部是否侵犯红妆门诊部著作权的问题。根据2018琼崖证字第9002号《公证书》,可以认定美博士门诊部在其新浪博客上发布文章过程中未经朱丽蓉本人同意,也未经红妆门诊部的许可,使用了红妆门诊部享有著作权的朱丽蓉的术后照片,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红妆门诊部主张美博士门诊部停止侵权并向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三、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红妆门诊部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美博士门诊部的违法所得,海口中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美博士门诊部侵权的过错程度以及红妆门诊部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美博士门诊部赔偿红妆门诊部损失(含合理开支)15000元。对红妆门诊部超出该数额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