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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那大蓝之语家纺店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来源: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Thu Oct 10 10:41:40 CST 2024 浏览次数:9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023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儋州那大富鸿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店内发现有标识为“落地式方形蚊帐”的加厚四柱支架8套(生产商: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全辉蚊帐支架厂;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在该产品的外包装印有“专利产品模仿必究,中国专利号:ZL98.318013.8”的字样,经执法人员查询,未查询到该专利号及其他相关专利信息 。上述产品均是于2023年7月27日从儋州那大蓝之语家纺店购进的。2023年12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7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床上用品、小百货批发零售。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从上门推销商处(儋州那大蓝之语家纺店)购进19套“落地式方形蚊帐加厚四柱支架”(生产商: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全辉蚊帐支架厂;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其中1.2米的5套,购进价格是60元/套,销售价格是65元/套;1.5米的7套,购进价格是70元/套,销售价格是75元/套;1.8米的7套,购进价格是80元/套,销售价格是85元/套;上述19套“落地式方形蚊帐加厚四柱支架”已全部销售出去。上述产品的外包装印有“专利产品模仿必究,中国专利号:ZL98.318013.8”的字样。上述产品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网站(网址:http://epub.cnipa.gov.cn/)查询,显示未查询到该产品及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专利号ZL98.318013.8,也未查询到该产品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规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上述假冒专利产品货值金额为1445元,违法所得为14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45元;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44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890元。

社会效果: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使其他公民通过自己身边活生生的事例,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个人、社会和国家有什么重要作用;它保护什么,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制裁什么;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培育公民的知识产权观念,使公民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减少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