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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福山百信电器城涉嫌销售不合格燃气具

来源: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Tue Jun 04 15:24:07 CST 2024 浏览次数:8

2024年1月29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灶具及配件专项整治工作中,在位于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福兴西路的澄迈福山百信电器城的经营场所发现没有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具14台,澄迈福山百信电器城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没有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具14台予以实施扣押强制措施,于同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蔡仁坤在2024年12月底在海口市新华南路一家电器商城购进的总共购进14台,进销情况分别是:型号JZY-A购进4台,购进价格82元/台,销售价格为298/台;型号JZY-B购进2台,购进价格为82元/台,销售价格为298/台;JZ-Q购进1台,购进价格为78元/台,销售价格为238元/台;型号SX1130购进1台,购进价格为90元/台,销售价格为360元/台;型号JZY-165购进1台,购进价格为88元/台,销售价格为355元/台;型号JZY-9981购进1台,购进价格为70元/台,销售价格为268元/台;型号JZY-223购进1台,购进价格为65元/台,销售价格为248元/台,以上型号燃气灶具均有明码标价,2024年3月18日,无型号购进3台,购进价格为50元/台,销售价格为115元/台,以上产品全部被我局依法扣押,无库存,总货值金额为3602元,总销售获利为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并作出处罚如下:1.  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14台;2. 罚款4322元 。

该案是典型的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件,此次处罚不仅提醒了企业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也促进商业道德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