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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徐红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来源: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 Wed May 13 13:16:38 CST 2020 浏览次数:79

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徐红玉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关 键 词

民事  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品牌代理  竞业限制

裁判要点

注册商标为主要内容签订品牌代理合同,也是注册商标使用方式之一,并可以约定同业竞争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

基本案情

20181019日,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人春天公司)、徐红玉签订一份《女人春天身材管理全国连锁机构品牌代理合同》(合同编码:NR251870),约定女人春天公司授权徐红玉成为女人春天身材管理全国连锁机构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水岸盛丰街区域内减肥技术及产品服务的品牌授权代理商。合同有效期内,徐红玉有权在授权区域合法范围内严格按照双方约定规范使用,受国家商标总局保护的“女人春天”带®注册商标、全国统一连锁店招牌、授权铜牌,代理商号、品牌标志、服务标签,并有权在本区域内经营带有女人春天公司注册商标的专利产品及专利设备。徐红玉须在合同签订当日将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汇入女人春天公司指定收款账号。无论本合同因何等原因而终止,该项代理服务费双方约定女人春天公司均不予退还。代理期限自20181019日至20201019日止共两年。合同有效期与《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期相同。合同签订生效后,徐红玉有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7条款约定的,女人春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合同第一条第五项所约定的代理服务费,概不退还,给女人春天公司造成损失的,女人春天公司有权要求徐红玉予以赔偿。若徐红玉有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行为,女人春天公司有权通知徐红玉限期予以改正或补救。若拒不改正或补救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约定代理服务费概不退还。合同还约定了同业竞争限制条款,主要内容是:1.为保证全国代理商与女人春天公司的整体利益,徐红玉表示将完全服从公司利益,不从事任何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或做出损害公司各种利益的行为,不得泄露传播公司的客户资料及商业秘密。如有发现此类行为,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2.徐红玉不得在除女人春天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同类公司作为股东出现,徐红玉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其他品牌的本合同所约定的主营业务等。3.徐红玉有以上违约行为,女人春天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徐红玉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偿付违约金20万元。如以上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女人春天公司有权追偿。

同日,女人春天公司与徐红玉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品牌授权书。女人春天公司将注册登记的第35类注册号为5436383的注册商标,“女人春天”和第44类,注册号为19002974的注册商标“肥”许可徐红玉使用,在其与总公司签订的品牌代理合同所规定的特定区经营区域内,不得超范围使用。

徐红玉于201968日参加了与女人春天公司经营同类项目的案外人苏州康翰美容管理有限公司开业庆典及招商授权仪式。女人春天公司得知后,于2019年621日作出女人春天公司2019044号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2019622日通过微信向徐红玉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徐红玉解除其与徐红玉签订的品牌代理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要求徐红玉支付20万元违约金。在女人春天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徐红玉与苏州康翰美容管理有限公司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品牌“邵龄轩”的品牌代理商。

案外人张翔铭是“女人春天”注册商标持有人。2016130日,张翔铭与女人春天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女人春天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期限为2016130日至2020220日。

女人春天公司诉讼请求:1确认女人春天公司与徐红玉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的《女人春天身材管理全国连锁机构代理合同》(编码:NR251870)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品牌授权书》已经于2019年6月22日解除;2判令徐红玉向女人春天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9140元;3判令徐红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徐红玉反诉请求:1判令女人春天公司向徐红玉赔偿损失151632元;2判令女人春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211日作出(2019)琼0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女人春天公司与徐红玉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的《女人春天身材管理全国连锁机构代理合同》(编码:NR251870)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品牌授权书)于2019年6月22日解除;二、驳回女人春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徐红玉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6237.10元,由女人春天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66.32元,由徐红玉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翔铭是5436383注册商标“女人春天”的商标持有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的服务项目(第35类)上享有专用权。女人春天公司经张翔铭授权许可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女人春天公司与徐红玉签订的《女人春天身材管理连锁机构代理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品牌授权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因双方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合同同业竞争限制的规定,徐红玉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或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得以本人或者近亲属名义开设同类公司或为同类公司进行涉案合同同类业务的招商授权活动。然而,徐红玉在双方合同期限内,未征得女人春天公司的同意,擅自参加与女人春天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案外人的开业庆典及招商授权仪式,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在徐红玉。

双方解除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女人春天公司无需退还徐红玉在剩余合同期限内缴纳的代理服务费和管理费用,因徐红玉已丧失了涉案品牌相应区域代理资格,故对于女人春天公司主张徐红玉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解除合同的主要过错在于徐红玉,且徐红玉在与女人春天公司解除合同后,也已与案外人签订了品牌代理合同,故对于徐红玉主张女人春天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