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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群宏包装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海口火山荔枝、保亭红毛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一、案情简述
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交办线索,随即赶往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中山南路海口南北水果市场C区51号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有4种水果包装箱,分别有印制有“海南保亭红毛丹”(颜色:红色、规格:35×20×17.6cm)等字样及图案共计110个水果包装箱;“海南保亭红毛丹”(颜色:粉红色、规格:35×20×17.6cm)等字样及图案共计210个水果包装箱;“保亭红毛丹”(颜色:浅蓝色、规格:39×27×19cm)等字样及图案共计42个包装箱;“海口火山荔枝”(颜色:红色、规格:5斤)等字样及图案共计70个水果包装箱,其中“海南保亭红毛丹”水果包装箱上均标注有“保亭红毛丹 群宏包装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北水果市场C区51号 电话:0898-32854311 0898-65805049 15808946531”等文字及图案,还发现“海口火山荔枝”水果包装箱其标注有“产自万年火山 富都硒福地......椰城香见......海口热带优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等文字及图案的地理商标标志水果包装箱待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标注有“海口火山荔枝、保亭红毛丹”注册商标的432个水果包装箱,进行实施行政扣押措施(详见财物清单:20240802-1)。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销售水果包装箱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确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从2024年7月14日委托海南嘉昕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标注“海南保亭红毛丹(红色)、海南保亭红毛丹(粉色)、保亭红毛丹(浅蓝色)”注册商标的水果包装箱。其中“海南保亭红毛丹”(红色)水果包装箱印制数量共计200个,印制价3.4元/个,售出90个,销售价为4元/个;“海南保亭红毛丹”(粉色)水果包装箱印制数量共计250个,印制价3.4元/个,售出40个,销售价为4元/个;“保亭红毛丹”(浅蓝色)水果包装箱印制数量共计100/个,印制价2.45/个,售出58个,销售价3元/个。上述包装箱货值共计1190.9元,共获取利润109.9元。
在调查中当事人声称“海口火山荔枝”70个水果包装箱是海南嘉昕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放置在该经营场所当样品,不予出售。且上述包装箱货值无法计算。
2024年8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调查,当事人所述的海南保亭红毛丹(红色)、海南保亭红毛丹(粉色)、保亭红毛丹(浅蓝色)的设计版面是自行设计且委托海南嘉昕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制作该水果包装箱。当事人无法提供“保亭红毛丹、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及相关制作、印刷合同。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元;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海南保亭红毛丹”(红色)水果包装箱110个;“海南保亭红毛丹”(粉红色)水果包装箱210个;“保亭红毛丹”(浅蓝色)水果包装箱42个;“海口火山荔枝”水果包装箱70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