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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豪名车汽配(海口)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奔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商品案

来源: 发表日期: Thu Oct 10 10:32:44 CST 2024 浏览次数:15

一、案情简述

2024年1月5日,依据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请求,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银湖路6-3号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涉嫌销售侵犯奔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商品。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局长批准,本局于2024年1月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物品。2024年1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通过微信购买了上述涉案产品。上述产品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按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价计算,经营额为47508元,没有进货发票。

奔驰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3418131号,注册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MERCES-BENZGROUPAG,注册有效期自2020年11月07日至2030年11月06日。2024年1月4日经奔驰注册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鉴定上述涉案产品上或外包装上标有的奔驰标志图样为侵犯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MERCES-BENZGROUPAG注册的第434181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汽车配件商品上或外包装上标有奔驰标志图样与第43418131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中的汽车配件类同种商品,该汽车配件类商品突出使用了奔驰的标志图样与第43418131号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减轻、从轻、从重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应当适用一般阶次的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奔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详情见处罚决定书);2.罚款人民币95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