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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文城田野部落餐饮店超范围从事网络自制饮品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2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案件线索移送函》(文市监函〔2023〕341号),获悉文昌文城田野部落餐饮店未取得自制饮品的许可项目,却通过美团外卖APP上销售招牌水果茶,哈密瓜汁等自制饮品。
2024年1月8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文昌文城田野部落餐饮店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文昌文城田野部落餐饮店于2021年12月27日取得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酒类销售。该店的经营者方微微供述,该店于2023年4月开始在美团平台的田野部落店铺经营自制饮品,该店的自制饮品是在自制饮品专用间进行加工制作的。该店于2023年12月12日获悉其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的经营项目后当日就向文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并于2023年12月12日取得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制售。
当事人超范围从事网络自制饮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处理情况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及时向文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取得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自本案案发至今,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尚未收到关于食用该店经营的自制饮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的报告,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4年4月7日,我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案件分析
当前,我市全力号召各单位、部门积极投入建设优化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护航,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动力。作为市场监管执法的我们,理应响应号召,改进工作方法,顺应社会发展。服务型执法作为执法的新方式,应逐渐成为我们当前的执法理念。服务型执法强调的是以服务为导向,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它注重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纠正,同时积极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法律咨询等,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这种执法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从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它是构建优化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的有力支撑。本案的执法根本始终坚持以民为本,站在企业的发展角度去权衡案件的走向,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营环境、设备、以及管理人员的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结合当事人的认错态度、接受指导的能力以及积极整改的情况,经慎重考量,最后做出不予处罚的意见。这不仅适应了政府号召,也顺应社会发展需求,同时也给企业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